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小字第2656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欒永彬
訴訟代理人 張維君
被 告 陳麗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11月13日下午5時30分
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書記官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