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營簡調字第656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 献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本院柳營簡易
庭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民國109年11月2日前(並於該日前送達本院柳營簡易庭
),補正臺南市○○區○○段○○○○號、臺南市○○區○○段○
○○○○號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被繼承人 林清容 之除戶戶籍
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其中戶籍謄本記
事欄均不得省略);且依上開資料如有所列被告以外之繼承人,
或所列被告已死亡而有繼承人者(另一併補正該被告之除戶戶籍
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應具狀追加該
等繼承人為被告,並提出準備書狀載明全體被告姓名及住所或居
所,暨與被告人數相符之繕本,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且該書狀及
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
,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
第1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逾期未補正,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得駁回原告之
訴。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就被繼承人林清容坐落臺南市○○區○○
段○○○○號、臺南市○○區○○段○○○○○號之遺產,請求
撤銷被告間就上開土地之遺產分割協議及登記行為。依民法
第1151條之規定,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因公
同共有關係而需對共有人為權利之主張,屬固有必要共同訴
訟,有合一確定之必要,是原告應將林清容之全體繼承人列
為被告,方屬當事人適格。惟本件原告起訴列未列林清容之
繼承人為被告,何人為被告尚屬不明,足見本件起訴要件尚
有欠缺,有定期命補正必要,爰依首揭規定,命原告補正如
主文所示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
書記官黃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