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小字第2556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何彥臻
被 告 蔡孟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玖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
十五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書記官王品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