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六簡調字第381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河成 等人間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
聲請調解,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
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一、應提出雲林縣○○鄉○○段○○○○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補正相對人陳○○之真實姓名。
三、如有所列相對人以外之公同共有人,應具狀追加該等公同共
有人為相對人。
四、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調解聲請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國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