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9年度營簡聲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營簡聲字第16號
聲 請 人  陳伊寬
       陳羿
       王柳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沈秀蘭 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聲請人聲請未
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性質上屬非訟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
13條第1款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500元(按:聲請
人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訟標的金額為90,000元),茲依非訟
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宣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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