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簡附民字第446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446號

原告 謝維紋 (詳卷)

被告 陳銘賢 (詳卷)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林英奇

法官賴建旭

法官姚億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

書記官蔡毓琦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