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7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7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793號原告瑞康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璧如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文肯邱陳貴珍 間返還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欠缺應具備之起訴程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以書狀補正下列事項並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㈠、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表明本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請求權依據之法條)及其原因事實。
㈡、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被告應對原告為何種之給付、行為或不行為,應具體表明請求之內容),並以繕本直接通知被告。
㈢、應陳報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數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詳如附表),計算、補繳裁判費。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
書記官薛月秋附表:
┌─────────────────────┬──────────────────┐│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徵收裁判費(加徵收後)│├─────────────────────┼──────────────────┤│10萬元以下│1000元│├─────────────────────┼──────────────────┤│逾10萬元至1百萬元部分│110元/萬│├─────────────────────┼──────────────────┤│逾1百萬元至1千萬元部分│99元/萬│├─────────────────────┼──────────────────┤│逾1千萬元至1億元部分│88元/萬│├─────────────────────┼──────────────────┤│逾1億元至10億元部分│77元/萬│├─────────────────────┼──────────────────┤│逾10億元部分│66元/萬│├─────────────────────┴──────────────────┤│備註: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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