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補字第27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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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2758號

原告院轄市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麗惠

訴訟代理人 徐湧漳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金水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提出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4樓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及被告最新戶籍謄本各1份。

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書記官江婉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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