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31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明惠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明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明惠因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六、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林明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本院依前揭法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尤開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蘇紋泙中華民國102年3月7日附表:受刑人林明惠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一│二│├─────────┼────────────────┼────────────────┤│罪名│違反保護令罪│違反保護令罪│├─────────┼────────────────┼────────────────┤│宣告刑│拘役15日│拘役20日│├─────────┼────────────────┼────────────────┤│所犯法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犯罪日期│101年8月24日│101年10月31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101年度偵字第4712號│101年度偵字第5918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六簡字第220號│101年度六簡字第287號││實├────┼────────────────┼────────────────┤│審│判決日期│101年10月8日│101年12月12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1年度六簡字第220號│101年度六簡字第287號││決├────┼────────────────┼────────────────┤││確定日期│101年11月2日│102年1月1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是│是││案件│││├─────────┼────────────────┴────────────────┤│附註│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