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2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12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279號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簡明湍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執聲付字第5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明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明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2958號刑事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再經最高法院以100年度台上字第660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自民國100年4月18日起送監執行,嗣法務部於102年4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上揭案件之刑,自100年4月18日起送監執行迄今等節,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茲受刑人上開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2年4月19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03年8月13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3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3年7月8日,有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新竹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在卷可查。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煙平
法官林銓正法官王屏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麗雯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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