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12號聲請人 黃赤岩
黃慶嘉 上二人共同代理人 李岳明 律師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案列本院102年度重上字第169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之證據以釋明之。而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並無調查之必要。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申言之,若非取給於自已或家族所必需之生活費不能支出訴訟費用,且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方能謂之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未據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供審酌,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資料(見本院卷第7至11頁),聲請人黃赤岩財產有坐落於臺北市○○區○○里○○路○段○○○巷○號房屋;朴子市○○段○○○○號、朴子市○○段○○○○號田賦;朴子市○○段○○○○○○○○○○○○○○○○號土地及汽車一輛,總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136萬5,970元。聲請人黃慶嘉於100年度尚有薪資、利息及其他所得合計111萬4,832元,並有財產坐落於新北市○○區○○里○○路○段○號19樓之6房屋○○○區○○段○○○號○○○區○○○段溪頭小段270地號土地,總金額共計93萬5,838元,難認聲請人已陷於無資力狀態。從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即無從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吳麗惠法官黃明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
書記官顧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