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4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4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401號原告 李碧月 被告 吳莊金花
住○○市○區○○里0鄰○○○路00巷0號上列被告因民國112年度嘉簡字第979號(原112年度易字第53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志偉
法官陳盈螢法官鄭諺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書記官李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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