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607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60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6077號債權人 宋嘉玲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傑偊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制度之設計乃採書面審理,其聲請除應表明當事人及法院外,祇須表明請求之標的並其數量及請求之原因事實,暨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一條規定自明。亦即在民訴事件督促程序,法院僅依據債權人片面所主張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提出之釋明文件為形式審查,既不得命行言詞辯論,復不得命債務人以書面或言詞為陳述,縱令債務人於裁判前自行以書狀或言詞向法院為陳述,法院亦不得加以斟酌,此與判決之調查証據、行言詞辯論程序,須為實質上審查有別(臺灣高等法院86年度抗字第455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可知支付命令制度在使無爭執之債權債務關係得以迅速確定,以期達疏減訴源之目的。職是,在較有爭執之債權債務關係,仍以進行民事訴訟由法院判決解決紛爭為適當。若當事人欲依非訟程序支付命命救濟,現行法並無禁止之明文,但仍應提出兩造俱無爭執之証明文件始可核發,否則支付命令雖無既判力,但仍有執行力(民事訴訟法第521條規定參照),若濫予核發,不僅對債務人不公平,勢將造成更多紛爭,殊違民事訴訟解決紛爭之本旨。
二、本件債權人主張伊於111年2月6日委託傑偊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下稱系爭傑偊公司)承攬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段000號房屋之室內水電、木作、油漆、保護、清潔等工程(下稱系爭工程),傑偊公司即派遣 羅上傑 負責現場施工及聯繫工作,詎羅上傑未依指示施工,造成債權人受有共184,897元之損害,其項目如下:1、違反指示破壞原有牆面,且未以指定品牌油漆,致債權人須另委請他人施作受有至少150,000元之損失。2、向債權人所收取之室內保護工程及材料17,000元,未經債權人同意擅自取走,致債權人請求重新進場須重新支付保護工程費17,000元。3、擅自取走債權人所有之崁燈三個,每個299元,合計897元。4、系爭工程未經驗收,債務人即擅自離場,且留下廢電線、木屑、寶特瓶等垃圾,致債權人受有支出垃圾清運費15,000元之損失。
5、另房間門檔、門片一個三公尺市價僅200元,債務人竟報價1,000元,致債權人受有2,000元之損失。以上合計債權人受有184,897元之損害,固據債權人提出系爭工程合約書、報價單索賠金額項目表、施工中、前、後照片等為證。惟按,依現行民法與最高法院見解,債務不履行有給付遲延、給付不能、不完全給付等三種類型,揆諸債權人主張之事實,無論係該當不完全給付或侵權行為,核其索賠金額項目表所列之項目、金額,均未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且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是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其釋明顯未完足,於法不合,應予駁回。至兩造間關於承攬契約衍生之損害賠償事件,自應由債權人另依訴訟或其他法律程序救濟,併予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
書記官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