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七六號
原告丙○○即辛○
戊○○甲○○丁○○庚○○己○○乙○○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 律師複代理人 陳妙泉 律師被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榮民總醫院
設高法定代理人壬○○住同訴訟代理人 周耀門 律師
王伊忱 律師 陳景裕 律師 李家鳳 律師複代理人 鄭美玲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李麗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梁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