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131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311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 蔡東庭 發支付命令(108年度
司促字第14356號),被告蔡東庭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
幣(下同)31,928元,應繳裁判費為1,000元,扣除前已繳之
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永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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