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字第13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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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1374號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佑福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徽
謝正珠
葉天福
張芳玉
何秀清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莊淑君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莊淑君間請求塗銷抵押權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
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5,1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