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小字第38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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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3849號
原   告  劉易欣
被   告 新加坡商拍拖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訴訟代理人  潘杰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訴訟必備程式;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上揭規
定於小額訴訟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
條第2項規定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
16日以108年度北補字第1239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於同年7月23日寄存送達於新北市
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海山派出所,依法於同年8月2日發生送
達效力,原告迄未依限繳納裁判費,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
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其訴顯
不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9月4日
書記官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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