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雄小字第1735號
原 告 陳姿 諭
被 告 高弘勳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1日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000元。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
書記官涂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