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保險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保險簡字第2號
原   告  林嘉然
上列原告與被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
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740元。惟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規定「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
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
裁判費。」,而查本件原告起訴後,於民國108年9月5日言詞
辯論期日擴張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052,780元,是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1,052,7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494元
,扣除原告已繳納4,740元,應再補繳6,754元(計算式:11,4
94-4,740=6,754),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此部分起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佳玲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