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565號原告甲○○
乙○○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525元(計算式:0.4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71,313元/平方公尺=28,525.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起訴狀所列原告甲○○委任原告乙○○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
中華民國98年12月7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98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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