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家繼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4號原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士雄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丙○○、丁○○、戊○○、己○○、庚○○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3,9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健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
書記官陳佩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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