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9年度台聲字第11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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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9年台聲字第1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一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志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統合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一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劉延村
法官許澍林法官黃秀得法官鄭傑夫法官魏大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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