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重上字第6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上字第670號上訴人 李健雄
陳乙良 共同訴訟代理人 文聞 律師
張永福 律師 陳琬渝 律師被上訴人 龔瑜君 訴訟代理人 朱容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2年11月18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1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張宗權
法官周玫芳法官林鳳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
書記官楊秋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