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中簡字第26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中簡字第266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南凱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速偵字第47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南凱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容留以營利,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帳簿壹本、工作表單壹張、現金新臺幣伍仟壹佰元、廣告電話名片壹張,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除犯罪地點「臺中市○區○○○路3段143-1號之店面」應更正為「臺中市○區○○○路3段143-
1號之店面」外,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
二、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31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後段。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郭書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巫惠穎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31條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