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附民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因殺人未遂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9年度重附民字第94號原告 石思敬 訴訟代理人 林幸慧 律師
徐揆智 律師被告 陳建任 新北市○○區○○路○號6樓(新北市三重
黃立聖 許彥銘 王惇民 林昱憲 林政 學
樓加蓋處上列被告等因民國99年度訴字第1336、1534號傷害致重傷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1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庚棟
法官林欣苑法官章曉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義盛中華民國100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