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08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0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訴字第208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朝榮
(已歿)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一00年度偵字第四七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第六款、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案係於民國一00年八月一日繫屬於本院,此有卷附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函上之本院收文章可考,惟被告詹朝榮於本案繫屬本院前之一00年七月八日即已死亡,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一紙在卷足稽,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第六款規定,檢察官應為不起訴之處分,以終結其偵查程序,惟檢察官於偵查時,疏未查明被告詹朝榮已死亡之事實,未依前開規定為不起訴處分,仍向本院提起公訴,其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至明,爰依前揭規定,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郭瑞祥
法官莊秋燕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吳彩華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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