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14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1463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伊及案外人 蔡宏哲 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3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2年5月29日起至民國132年5月28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案外人蔡宏哲於民國92年5月30日邀同相對人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300,000元,借款期限至民國97年5月30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詎案外人蔡宏哲自95年5月30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125,404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借據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映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5年10月30日
書記官吳進飛┌─────────────────────────────────────────┐│附表:95年度拍字第1463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縣│永康市○○○段│655-2│建│113│全部││└──┴───┴────┴────┴───┴─┴─────┴─────────┴──┘┌────────────────────────────────────────────────┐│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1463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四│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備考││││││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層│計│位│材料│台│位│││├──┼─┼──────┼────┼────┼─┼─┼─┼─┼─┼─┼──┼─┼─┼───┼───┤│001│17│臺南縣永康市│臺南縣永│4層樓房│56│56│56│21│19│平│鋼筋│12│平│全部││││26│西勢里廣興街│康市西勢│鋼筋混凝│.8│.8│.8│.5│1.│方│混凝│.9│方││││││38巷9號│段655-2│土造│2│2│2│0│96│公│土造│4│公│││││││地號│││││││尺│││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