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簡調字第136號
聲請人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梁紋等人間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並於收受裁定二日內具狀聲請閱卷,如逾五日未補正或未聲請閱卷,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應提出被繼承人 蕭梁貴美 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且應查明是否尚有其他繼承人存在,並補正梁〇〇之姓名、身份證字號等年籍資料。
二、如有所列相對人以外之繼承人,或所列相對人已死亡而有繼
承人者(另一併補正該相對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
、全體繼承人最新、含記事之戶籍謄本),應具狀追加該等
繼承人為被告。並提出準備書狀載明全體被告姓名、住居所
及以全部遺產為訴訟標的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暨按被告人
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三、應遵期具狀聲請閱卷,並參酌卷附之遺產分割登記等資料,於閱卷完畢後二日內,以被繼承人蕭梁貴美之「全體遺產」為本件訴訟標的,並補正正確之「訴之聲明」及附表。
四、應提出雲林縣○○市○○段00地號土地及同段13號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暨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五、向管轄法院(被繼承人最後住所地法院)查詢被繼承人蕭梁貴美之繼承人即被告有無為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
六、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9月13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3日
書記官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