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小字第2714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小字第2714號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陳秉賢

施庠楠

被告 賴韋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1年8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貳仟柒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一0

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利率百分之一機動計算之利息(目前為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依兩造間所簽訂之借據(勞工 紓困 貸款線上版)第4條約定:「借款利率:自撥貸日起至民國112年6月8日止,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率1%(撥貸日為年率1.845%)機動計息,上述機動計息部分之利率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調整時,自調整日起,改按調整後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計原約定加碼年率調整計息。」,第7條約定:「甲方未按期攤還本金或繳納利息時,自應還款日起,乙方除照應還本金金額及第一頁第4條約定利率計收遲延利息外,逾期六個月以內者,另按該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該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九期。」,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遲延利息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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