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1年度六小字第227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六小字第227號

原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即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陳韻文

被告 陳昭銘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4,802元,及自民國111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元由被告負擔45%(即新台幣450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本

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㈠、零件折舊計算式(元為單位,元以下四捨五入):

第一年折舊金額:30628×0.369=11302

第二年折舊金額:(00000-00000)×0.369=7131

第三年折舊金額:(00000-00000-7131)×0.369=4500

第四年折舊金額:(00000-00000-0000-0000)0.3698/12=1893

㈡、零件殘存值:30628-(11302+7131+4500+1893)=5802

㈢、損害額:5802(零件)+8900(烤漆)+20730(工資)=   35432元

㈣、得代位求償額:3543270%(被告負7成肇事責任)=24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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