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婚字第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婚字第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婚字第四七三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上下午二時,在本院家事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玉雲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院書記官蔡健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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