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88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880號
原告 沈鈺宸 即辰品精品水果行
被告饗饕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語蓁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定有明文。故以一訴附帶請求起訴前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75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其中以一訴附帶請求起訴前之利息部分,應併算其價額,則原告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52,568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8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9,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秉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
書記官張雅慧
附表:
請求項目(新臺幣/元)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新臺幣/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750,000
利息
750,000
114年5月9日
114年6月2日
(25/365)
5
2,568
小計
2,568
合計
752,5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