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08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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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0846號
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理人 陳俊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賴慧珊 、 高永順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賴慧珊之還款明細表及尚欠餘額表。
㈡釋明本件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依狀附借據影本所示,高永順為一般保證人,按民法第745條規定,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