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簡字第6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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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字第649號
原 告 悅影文創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依玲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返還車輛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
本或影本,此為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9條第1
項後段所分別明定。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 陳永來 返還車輛等,經本院裁定命原
告於文到3日內補正足資特定被告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
戶籍謄本,該裁定於民國110年4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
回證在卷可查,原告迄今仍未補正,其起訴顯不合程式,自
難認其訴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
書記官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