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17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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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7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1732號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洪瑋婷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讓與通知債務人洪瑋婷之證明文件。
二、依貴公司提出之帳務明細所載,廠商名稱為柏克萊文圖書,總金額18,000,已繳金額18,000,剩餘金額0,與貴公司述之原因及事實不符。
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