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173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7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1732號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洪瑋婷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讓與通知債務人洪瑋婷之證明文件。
二、依貴公司提出之帳務明細所載,廠商名稱為柏克萊文圖書,總金額18,000,已繳金額18,000,剩餘金額0,與貴公司述之原因及事實不符。
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