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0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053號上訴人 莊瑞祥 被上訴人 莊峻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8月16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814,2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3,624元,惟前開應繳納之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葉淑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書記官許榮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