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清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清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清字第109號聲請人 黃儀翎 代理人 蔡宗釗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分項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58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5人,連同債務人,合計4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
43元計算:(5+1)×10×43元=2,580元)。
二、聲請人主張與女兒同住,由聲請人分攤租金2萬元,包含水電瓦斯費用云云,請說明該屋有誰共同居住?該同住之人是否共同分擔或不分擔之理由?另請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及繳納租金之證明。另請陳報水電瓦斯費用每月之費用,並應提出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等)。
三、請提供聲請人107年度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戶籍謄本。
四、聲請人依法須負擔之扶養義務,載明公公、婆婆、姐妹及配偶4人,請分別說明聲請人有何扶養渠等之必要性,渠等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請一併詳實說明之,另請提供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暨說明核定每月各6,300元之依據。又上開受聲請人扶養之人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收入來源?若有,請說明其目前工作收入情況及得分擔必要支出生活費用情形,並請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另提出上開4人之最近二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全國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清單(明細)。
五、聲請人主張每月健保支出2,684元、交通費用2,000元云云,請提供實際支出證明,暨說明必要性。
六、陳報聲請人清算前2年至迄今之各項收入相關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受子女扶養所受領之生活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收入款項。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併請聲請人說明現今任職機關及提出員工在職證明書、薪資明細。
七、又依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示,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內收入,顯不足支應聲請前2年內必要支出,請聲請人說明如此記載之原因,併請說明聲請人如何因應上開花費,是否有他人協助或另有收入,併請一併說明之。
八、聲請人應提供金融機構之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及其他保險單(含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請附各存摺之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何?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九、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及為何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情形為何?並請說明聲請人現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之發生原因為何?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趙伯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書記官王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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