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5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570號抗告人 林珈禎
何金治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林奇賢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林廖姿琇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8月21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570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書記官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