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490號原告 姚綉枝 被告 楊寶琴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號房屋於民國(下同)108年課稅現值為新臺幣(下同)149.300元,有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大屯分局108年房屋稅籍紀錄表、109年課稅明細表在卷可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初步核定為403,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另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書記官曾惠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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