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8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820號原告 方妙姿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 律師
黃建誠 律師被告 詹李大美 (即 詹益崑 之繼承人)
詹先榮 (即詹益崑之繼承人) 劉詹銀珠 (即詹益崑之繼承人) 賴詹銀琴 (即詹益崑之繼承人) 詹銀瑜 (即詹益崑之繼承人) 張詹銀琳 (即詹益崑之繼承人) 詹銀玲 (即詹益崑之繼承人) 詹銀琦 (即詹益崑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76,195元(計算式:苗栗縣○○鎮○○段○○○○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4,900元面積635.57平方公尺原告之應有部分2/3=2,076,19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宜娟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