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7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726號原告 劉振輝 被告 許應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原告撤回原訴之聲明第一項後,應以原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共同壁損害金新臺幣(下同)7萬7千元核定訴訟標的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