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9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99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進吉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銘宏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231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進吉自民國壹佰零貳年柒月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李進吉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雖否認有起訴書所載之縱火犯行,惟本件有證人 韓珊晏 、 林坤麗 證述在卷可稽,且有監視器翻拍照片、現場照片、扣案之打火機可憑,堪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前有縱火之情,業經本院判刑有期徒刑1年,監護3年,目前尚在執行保安處分中,卻仍為本件犯行,參以被告自承無法控制自己,會受一般人無法看到的東西影響,是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一第1項第1款,有羈押被告之必要性,於民國101年12月13日起執行羈押,復分別自102年
3月13日、同年5月13日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就被告涉犯刑法第174條第4項、第1項放火燒燬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未遂罪、同法第354條毀損罪嫌,有證人韓珊晏、林坤麗證述在卷可稽,且有監視器翻拍照片、現場照片、扣案之打火機可憑,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前因縱火行為經本院判刑並執行,卻仍為本件犯行,且自稱不知道為何這樣做,足認被告無法控制本身之行為,恐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是被告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仍俱存在,著自102年7月13日起延長羈押2個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2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林蕙芳
法官張明道法官何宇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韋伶中華民國102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