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交聲字第5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聲字第511號聲請人 蔡曾奇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本院於
101年6月4日所為101年度交聲字第511號裁定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認填單員警 崔雅筠 有違行車錄影實況、濫權偽證,處罰持有小客車駕照30年以上且無車禍肇事率之優良駕駛人即聲請人,經聲請人調閱行車路況正面錄影監視器檔案,證實警員崔雅筠填報不實之處罰,使聲請人因下車救助因超速擦撞失控跌倒受傷之機車駕駛人,遭提告誣陷聲請人,爰聲請更正刑事濫權處罰之錯誤云云。
二、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又判決如有誤寫誤算者,依行政訴訟法第2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之規定,法院固得以裁定更正之,但判決並無誤寫誤算,而當事人遽請更正,自屬無從予以准許,此有最高行政法院53年度裁字第50號判例意旨足據。易言之,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法院固得以裁定更正之,但判決並無誤寫誤算者,則當事人遽請更正,自無從准許,合先敘明。
三、經查,依聲請人上開之聲請意旨觀之,並未提出本件裁定有何明顯誤寫誤算,且其所提出之相關資料尚與本件裁定內容無直接關連,又經本院審視該裁定內容,並無誤寫或誤算或有其他類似之顯然錯誤,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美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佳柔中華民國102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