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帳證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上字第253號上訴人 簡文山 訴訟代理人 簡炎申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權益 間因確認帳證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29萬9,747元(即以上訴人請求確認最終虧損459萬9,493元之二分之一核算,至於其餘請求確認之訴部分則與請求確認最終虧損部分有其關連性在,故此部分不併計核算訴訟標的價額),第三審應徵裁判費3萬5,6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8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蕭艿菁
法官林麗玲法官黃豐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
書記官江采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