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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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93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柯世維選任辯護人陳偉展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1年度偵緝字第483、484號、102年度偵字第947號、102年度偵緝字第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柯世維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被告柯世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2年2月8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嗣於同年5月8日起延長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此有本院卷宗可參。
二、茲因羈押期間將屆,本院經訊問被告後,被告坦承部分犯行,且其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販賣第二級毒品 甲基 安非他命、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等犯行,有起訴書所列證人謝葍名、 賴俊儒胡釋文詹鳳英黃嘉慶蘇世雄劉文立 等證述 可佐 ,並有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稽,犯罪嫌疑重大;被告所涉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均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其於偵查中亦有遭通緝到案之情,有逃亡之事實;再者,被告否認犯行部分,與共犯或證人所述情節不一,尚待傳喚調查,以釐清案情,於此之前恐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又無其他較小侵害手段以確保日後審判之進行。因此,本院認前揭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猶存,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應自102年7月8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紀佳良
法官田德煙法官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7月2日
書記官黃碧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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