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0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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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50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5006號原告 牛郭秀珠 訴訟代理人 牛素瑛 被告 黃式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依職權退還溢收訴訟費用,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退還溢收之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肆仟壹佰叁拾伍元。
理由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原告依本院101年度補字第1328號裁定,於民國101
年12月3日暫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萬7335元,有該裁定及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在卷(見本院卷第38、42、1頁),嗣本院於102年3月8日當庭諭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29萬3328元(計算式:129328+164000=293328),經詢問兩造均無意見,亦有言詞辯論筆錄在卷(見本院卷第60頁反面),則本件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3200元,原告溢繳1萬4135元(計算式:00000-0000=14135),爰依職權裁定返還溢繳之裁判費。
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書記官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