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除字第三五六號
聲請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二月一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一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謝明珠
法官洪于智法官孫曉青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一日
書記官袁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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