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保險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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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保險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保險字第一三號
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貳萬捌仟捌佰貳拾捌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柒佰陸拾叁元,折合新台幣捌仟貳佰捌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仟貳佰肆拾肆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一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絮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一日
書記官莊滿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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