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補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補字第九一號
原告 張冠車
送達代右原告與被告乙○○、甲○○、丙○○、丁○○間給付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壹萬貳仟壹佰捌拾叁元折合銀元貳拾柒萬零柒佰貳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仟柒佰零捌元,折合新臺幣捌仟壹佰貳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一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靜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一日
書記官朱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