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再易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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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再易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再易字第二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與相對人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建弘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乙○○間,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八十九年度簡抗字第七三號裁定提起再審。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該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一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鄭純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一日
書記官陳鳳瀴